区物价局、卫生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卫生厅关于医疗服务 价格有关政策界限问题的复函 二〇一〇年十月三十一日
浏览:次 | 发布时间:2017-11-13 17:35 | 来源:未知 |作者: 黎永清
区物价局、卫生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卫生厅关于医疗服务 价格有关政策界限问题的复函 二〇一〇年十月三十一日 桂价医函[2010]245号 玉林市物价局、卫生局: 报来的《关于医疗服
玉林市物价局、卫生局:
报来的《关于医疗服务价格问题的请示》(玉市价[2010]137号)悉。经研究,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:
一、 关于收取特殊医用消耗材料费问题
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、卫生部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《关于印发<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>新增和修订项目(2007年)的通知》(发改价格[2007]2193号)和自治区物价局、卫生厅《关于规范我区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》(桂价费[2005]269号)、《关于医疗服务价格有关政策界限问题的函复》(桂价费[2007]506号)的规定,《广西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》中的“说明”和“除外内容”栏有明确规定的特殊医用消耗材料、药物等可另行计价外,“说明”和“除外内容”栏没有规定的,一律不得在价外收取特殊医用消耗材料、药物等费用。
二、关于皮肤牵引术收费问题
根据自治区物价局、卫生厅《关于规范我区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》(桂价费[2005]269号)的规定,皮肤牵引术是属于“编码33152 3骨关节其他手术”下所列的项目,因此,实施单下肢骨关节手术时,按皮肤牵引术规定的价格收费;实施双下肢骨关节手术时,按皮肤牵引术规定价格的两倍收费。
主题词:医疗 价格 问题 复函
抄送:各市物价局、自治区价格监督检查分局。